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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消费维权10大典型案例公布

云上毕节 2022-11-08

美容护理、房屋装修、家电购买……

过去一年

您在哪些领域遭遇过消费纠纷?

您又是如何维权的?

正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毕节公布了

2021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快来看看吧!


案例一:销售超过保质期饼干  经销商赔偿又被立案处罚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4日,消费者刘女士在毕节市七星关区田坝桥镇某超市购买了一包饼干,回家食用时感觉该饼干有异味,经查看包装,发现该饼干已过保质期,遂向七星关区消费者协会海子街分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七星关区消费者协会海子街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调查核实,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经调解,该超市向刘女士支付医疗检查费用1625元,赔偿消费者1500元,共计3125元。同时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子街分局立即启动“诉转案”机制,对该超市进行立案查处,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饼干并罚款。


【案例评析】


该案是一起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典型案例。该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没收并处罚款,以行政刚性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购买新车引纠纷   消协调解得补偿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9日,刘先生到黔西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2021年6月5日在贵州某汽车销售服务中心支付87300元购买一台吉利枫叶小汽车,刘先生于2021年6月8日早上提车后,晚上洗车时发现车顶棚被压坏,双方协商无果后到黔西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开展调查,经营者承认提车时双方均未对汽车进行检查,现无法证明该车是本身就坏,还是提车后造成损坏。但消费者称其接车后并无人为损坏情况,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经营者同意五天内将车修好交付刘先生,并补偿5888元。


【案例评析】


该案是一起举证责任倒置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该案中汽车提车后1天内发现车顶有问题,但销售者不能提供汽车瑕疵的举证,所以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三:购买冰箱不制冷  消协调解获换新


【案情简介】


2021年春节,邹先生在威宁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智能冰箱,价值6400元。2021年5月,在使用中发现冰箱制冷失效。经售后人员第一次维修,冰箱仍不能制冷,第二次维修时,售后人员通过剪除冰箱内两条管子短暂解决了制冷问题。邹先生对该治标不治本的维修方式不认可,向商家提出换货要求,被商家拒绝后致电12315。


【处理过程及结果】


威宁县消费者协会接到转办后,立即展开调查,邹先生所诉情况属实。经调解,经营者免费为邹先生更换同款智能新冰箱。


【案例评析】


该案是关于家用电器类产品“三包”问题的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


本案中经销商售出的冰箱在“三包”期内,经售后两次维修仍不能达到制冷效果,在消费者提出更换新冰箱后,商家仍不予办理更换,存在逃避“三包”责任规定的行为。


案例四:商家未履行完义务引纠纷  消协调解获服务


【案情简介】


消费者赵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某美容店预交了13800元,购置去黄祛斑服务,结果没有达到商家承诺的效果,与商家多次协商无果后,于2021年4月6日到七星关区消费者协会市西分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七星关区消费者协会市西分会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经调解,赵某原消费的13800元,以预存的方式存入商家,继续为其提供服务。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该案中,消费者交了13800元的费用给商家,商家为其提供去黄祛斑美容服务,而结果没有达到商家承诺的预期效果,经营者未履行当初的约定,所以消费者赵某有权要求商家重新提供服务。


案例五:美容变毁容   商家应赔偿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付女士到金沙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2021年1月在位于金沙县鼓场街道朗月广场D栋某美容美体养生中心种假睫毛,消费88元;2021年2月到该美容美体养生中心店补种掉了的假睫毛,经营者王某某在操作过程中,将沾假睫毛胶水滴在了付某额头上,导致付某额头皮肤灼伤,后经王某某用修复产品反复治疗,但效果不明显,到6月付某的额头上仍可见明显红色疤痕,付某想外出治疗,要求经营者王某某补偿后续治疗的相关费用2万元,双方协商未果投诉到金沙县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金沙县消费者协会立即展开调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经过3次调解,经营者同意赔偿消费者6000元,后续治疗由付某自己负责 。


【案例评析】


该案是侵犯消费者安全权的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之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之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经营者因操作不当给消费者造成了人身伤害,依法应当赔偿消费者合理费用。


案例六:未成年人购手机  家长退货被拒 消协出面解困难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7日,周先生未满16周岁的儿子在位于清毕路的某手机店,以1180元的价格购买了2部二手手机。周先生发现后,2021年8月15日到该手机店,要求退手机和费用,协商无果后,于2021年8月15日到七星关区消费者协会市东消协分会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七星关区消费者协会市东消协分会8月25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1.周先生将两部二手手机退还商家;2.因两部手机在使用期间有磨损和瑕疵,商家按折价后750元回收手机。


【案例评析】


这是未成年人消费的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和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投诉人的儿子未满16周岁,且为在校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二手手机的行为其法定代理人未同意,商家应予以退货退款。


案例七:新车有喷漆痕迹   消协调解退车并补偿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3日,消费者王女士在纳雍某某车体验店汽贸大商会购买本田思域2017款1.0T汽车一辆,使用后,发现该车右侧叶子板有喷漆痕迹,并在该车内找到一张维修凭证,发现后询问商家,一开始商家不承认,在消费者拿出维修凭证后,商家不得不承认该车有过维修喷漆记录,消费者要求商家退车并补偿损失,与商家多次协商无果,投诉到纳雍县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纳雍县消费者协会立即展开调查。通过调查,该车是商家销售人员在装载车辆时,不小心发生刮擦导致右侧叶子板刮伤,销售人员担心被老板责罚,偷偷开去进行了修补,商家在得知这一情况后,答应给消费者退车或者给消费者补偿但不退车,但消费者坚持要退车并补偿损失,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最后,通过纳雍县消费者协会调解,商家为消费者退车,补偿消费者2万元。


【案例评析】


该案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商家隐瞒汽车右侧叶子板有过维修喷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要求商家退车,补偿损失,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家应退车,或者更换一辆同款的车辆,并补偿消费者相关的损失。


案例八:门窗定制未履约   消协调解终退款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消费者张先生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某门窗公司定制铝合金门窗一套,并向该公司销售人员表明急于装修居住,并付清全部价款2.1万元。合同交付日期到后,消费者多次催促商家安装,商家却以商品还在厂家制作中、在运输过程中,每次商家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期间消费者因急着搬家提出退款请求,商家一直让消费者等等、再等等,拖延多日后商家既不安装门窗,也不退还消费者的价款。多次协商无果后,到毕节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商家立即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毕节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但商家认为是定制产品,只是因其他原因导致张先生所门窗不能在近期内交付。经调解,该公司退消费者所付价款2.1万元。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根据本条规定,经营者在不能履行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退还消费者的预付款。


案例九:定制衣柜起纠纷   调解获得免尾款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30日,消费者陈先生到金沙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在金沙县某家居装饰中心定制了诗尼曼品牌的全屋定制家具,总价23123元,商家安装完毕后,消费者发现柜门存在变形情况,经询问经营者得知,安装的家具不是诗尼曼,而是叫XX欢品牌,消费者认为不是自己定购的品牌,遂要求商家退货及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无果,到金沙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金沙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对争议事实开展调查,经营者称:该消费者到店看过诗尼曼的样品,要求做诗尼曼家具,但经营者认为消费者给出的价格做不了,推荐了XX欢品牌,双方未对此进行充分沟通。


经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者的门头店面及合同上面的销售商等均使用的是“诗尼曼”,并未使用经营者注册登记的名称,只在明细上标明有“XX欢”,该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了一定的误导。经过多次反复沟通,经营者同意减免消费者应补交的尾款11123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经营者未就两个品牌的情况向消费者说明,合同上标注“诗尼曼”字样,对消费者有一定的误导,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案例十:养生美容有陷阱   提前充值要谨慎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日,消费者李某某等15人到大方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 2021年以来,她们陆续在大方县某美容院进行充值消费,当11月再到该店消费时,发现店门已紧闭,无法联系上经营者代某某了,共涉及还未消费金额达六万余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由于该投诉系群众性投诉,涉及金额较大,大方县消费者协会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门调解组开展调查调解工作。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经营者早已人去楼空,而现场拨打经营者电话被多次拒接。经向商铺房东了解,美容院经营者代某某于11月底将房屋另租他人,房东也无法联系代某某。


经核实,消费者李某某等15人于2020年开始,相继在该美容院充值消费,用于养生保健。经营期间,经营者利用各种口头承诺充值享优惠等方式,诱导消费者进行充值,在经营者搬离经营场所前,消费者还有很多付费项目仍未消费。


了解到该情况后,意识到这不是一般的消费投诉案件,这很可能是一件涉嫌合同诈骗的案件。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大方县消费者协会现已将该案件资料整理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评析】


该案是预付式消费的典型案例。预付式消费指消费者事先与商家达成协议,支付一定数额的消费款,取得会员等预付消费卡或凭证,商家则凭消费卡或凭证提供服务,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折扣、附赠等提供优惠,相应消费额则从预付消费卡或凭证中扣除。因预付式消费给消费者带来了较大的实惠和方便,吸引了不少的消费者,其最大的特点是先付款,后消费。付款后消费者便处于被动地位,服务缩水、交钱容易退钱难,也有不良商家圈完钱就关门跑人的现象出现。


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签订协议书前应着重留意消费金额和服务项目以及退换、违约责任条款,如有附赠项目尽量书面写明。另外,消费者在办理充值类消费时,应选择信誉好,有资质的商家,不要充值大额金额,同时应注意保留消费凭证,便于后期维权。


各位朋友消费时可要擦亮眼睛哦

遇到类似情况要及时维权

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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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频:胡   昂
编   辑:胡向苏
编   审:邹江川监   制:李德品总监制:朱光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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